Unwired Planet v Huawei – 英国最高法院就英国法院的全球FRAND许可决定权作出判决

By Greg Ward, 合伙人 and Richard Kempner, 合伙人

摘要

本周早些时候,最高法院在“Unwired Planet诉华为”一案中作出判决,这是近年来英国法院审理的与标准专利相关的最重要案件之一。最高法院已确定,英国法院有权决定SEP全球许可的FRAND条款,这一决定可能会确保英国成为SEP持有人的诉讼首选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下文将在简要概述该判决的背景之后,详细讨论一些问题,然后考虑该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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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案件背景

最高法院针对两个独立的法律纠纷作了判决,这两个法律纠纷是一起被审理的,因为它们提出了密切相关的法律和商业问题。

在第一次纠纷中,Unwired Planet提起了针对华为(以及三星和谷歌,这两家公司先前与Unwired Planet达成和解)的五项标准必要专利(“SEPs”,解释如下)和一项非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在第二次纠纷中,Conversant就四个SEPs对华为和中兴提起了侵权诉讼。

因此,这两个争端有着相似的基本事实。Unwired Planet和Conversant(最高法院诉讼中的“被上诉人”)持有许多与电信有关的SEPs。被上诉人分别对华为、华为和中兴通讯(最高法院诉讼中的“上诉人”)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这些专利。

电信背景

SEP对电信行业至关重要。SEP是实现电信标准(如3G、4G等)所必需的专利,允许不同制造商生产的技术之间进行通信。标准的使用确保了与之相关的技术的互操作性。标准本身由标准制定组织(“SSO”)确定。在本案例中,相关的SSO是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ETSI包括产生和持有专利的公司(“权利持有人”)和实施专利技术的公司(“实施者”)的代表。ETSI寻求使用知识产权政策协调权利持有人和实施者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该政策要求SEP所有者的ETSI成员做出不可撤销的承诺,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款授予SEP许可证。通常,许可证授予给SEP持有人作为一个整体的专利组合(而不是单个专利)–这些专利组合可以包含几千项专利,许可证费率是在某些专利可能无效或未被侵犯的假设下设定的,但是,测试每一项专利是否是有效的和侵权的是不可行的。

FRAND的含义在电信行业的商业谈判和法律纠纷中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不诉诸诉讼的情况下就许可证达成协议,或者当事方在法院对FRAND条款作出裁定之前解决任何争议(因诉讼既昂贵又耗时)。然而,这意味着,对于FRAND的真正含义,几乎没有司法指导。这种不确定性随后又反馈到商业谈判和争端中。

法律背景

在高等法院,Unwired Planet起诉华为(一家实施者)在英国侵犯了5项与4G技术有关的专利。Unwired Planet辩称,这些专利是SEP,华为拒绝获取FRAND许可。华为反驳说,这些专利不是SEP,而且也是无效的,并进一步声称Unwired Planet没有按照FRAND条款提供许可。最终,5项专利中有2项被认定为有效专利。

Unwired Planet向华为提供了其SEP的全球许可,而华为只接纳Unwired Planet 的英国 SEP许可。高等法院(Birss法官)裁定,拟议的Unwired Planet 全球许可符合FRAND要求,而华为提出的仅限英国的许可不符合FRAND的要求,其依据是,基于Unwired Planet的全球专利组合和华为的全球销售,自愿且合理的各方将会同意全球许可。法院还批准了一项禁令,禁止华为未经许可侵犯2个SEP。因此,法院要求华为达成全球许可,以为英国SEP服务。Birss法官还制定了全球许可的条款和费率,他决定将其定为FRAND。

华为就许可的决定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国家法院不应根据单个国家侵权的裁决而要求全球许可,也无权为全球许可设定条款。上诉法院(Lord Justice Kitchin)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仅限英国的许可不能满足FRAND的要求,Unwired Planet提供的全球许可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上诉法院认为,英国法院可以授予禁止侵犯英国SEP的禁令,除非潜在侵权人签订全球许可,还可以为全球许可制定FRAND条款;这些判决结果已由华为上诉至最高法院,下文称为问题(1)。

在Conversant纠纷中,在上诉法院对上述Unwired Planet争议作出裁决之后,华为和中兴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根据Conversant要求的条款裁定FRAND许可相关索赔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特别是,华为和中兴通讯辩称,鉴于两家公司的营业额中很大一部分都在中国,中国法院是一个更合适的管辖法院。以下称为问题(2)。

关于Unwired Planet的争议,华为还辩称,Unwired Planet应该提供与之前向三星提供的许可条款实质上相同的许可条款,以遵守FRAND的非歧视部分。在资金压力下,Unwired Planet此前向三星提供了比向华为提供的更优惠的许可条款。以下称为问题(3)。

同样关于“Unwired Planet”的争议,华为辩称,“Unwired Planet”违反了主导地位,过早提起诉讼,援引了欧盟法院(CJEU)早些时候的华为诉中兴Huawei v ZTE)案,并认为该案中规定的一系列诉讼前步骤是强制性的。在提起诉讼之前,Unwired Planet还没有完成这些步骤。以下称为问题(4)。

判决

为了解决这两个争端,最高法院被要求就四个具体问题(上文提及,下文再次阐述)作出裁决。

  1. 英国法院是否拥有权力或司法管辖权,或是否在未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行使任何此类权力或司法管辖权:
  • 授予禁止侵犯英国SEP的禁令,除非被告根据跨国专利组合获得全球许可;
  • 拟定该许可的费率/条款;及
  • 声明这些费率/条款是FRAND?

在霍奇勋爵(Lord Hodge)作出的一致裁决中,最高法院认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拥有管辖权,并且可以行使权力,限制违反英国SEP的行为,除非实施者根据FRAND条款获得全球许可。最高法院还发现,法院有权为FRAND 全球许可证设定条款和费率。因此,问题(1)的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法院承认,确定国家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行为是授予该专利的国家法院的事务,但认为ETSI知识产权政策既保留了专利持有人获得禁令的权利,又授权国家法院确定全球许可的条款。最高法院还发现,下级法院并没有推定确定外国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行为,而是借鉴了行业惯例,即同意向(SEP持有人)的专利组合颁发许可,无论每个专利是否有效,或是否因使用本标准中的相关技术而侵犯权利,这正是ETSI知识产权政策所设想和提倡的。

最高法院还裁定,当英国专利因拒绝接受全球许可而受到侵犯时,英国的禁令是一种适当的补救措施,因为通过接受许可,实施者“不仅获得进入英国市场的机会,而且确信其有能力合法地制造和销售符合标准的产品在世界范围内。”。[86])

  1. 如果对(i)的回答是“是”,那么在Conversant案件的情况下,英国是提出这种主张的适当法庭吗?

问题(2)的答案也是肯定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被认为是一个合适的法庭。最高法院还承认,所建议的替代性法院中国法院(目前)尚未作出裁决认为它有权决定全球FRAND许可证的条款。

  1. FRAND承诺的非歧视部分的含义和影响是什么?它是否意味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必须向华为提供与向三星提供的实质上相同的许可条款?

问题(3)的答案是否定的。最高法院认为,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并不要求Unwired Planet按照之前向三星提供的相同条款向华为提供许可。在解释这一决定时,最高法院裁定,“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不应被视为三项单独的义务,而是作为一项单一的义务,在这项义务中,非歧视性“提供了重点,并缩小了在特定情况下,就这些目的而言,什么是“公平”或“合理”的辩论范围(第[114]段)。此外,最高法院指出,ETSI知识产权政策不包括“最优惠许可”条款(正如华为对非歧视性的解释所暗示的那样)。此前,ETSI曾考虑过这一术语,但遭到拒绝。

  1. 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通讯一案中的裁决是否意味着SEP所有人有权寻求禁止侵犯这些SEP的禁令,例如在Unwired Planet案件的情况下?

对问题(4)的回答是肯定的。最高法院认为,Unwired Planet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发出FRAND报价之前启动了法律程序;所依据的CJEU案件的情况与Unwired Planet诉Huawei的情况不同,而Unwired Planet已经表明自己愿意按照法院认为是FRAND的条款授予许可。最高法院还指出,在启动程序以获得禁令之前发出FRAND要约并不是遵守竞争法的强制性要求。

法院还审议了以前未提出的另一个论点,即禁令不是适当和相称的补救办法,而判给损害赔偿金是一种更合适的补救办法。这一论点被驳回,因为ETSI知识产权政策允许授予保护专利持有人权利的禁令,损害赔偿也被视为不足以替代禁令。

可能的影响

首先,最高法院的裁决可能会确保英国作为SEP持有人希望保护其权利的首选诉讼国的地位,因为可以获得全球许可,而无需在大量司法管辖区进行侵权诉讼。该裁决还提供了一些关于如何设定FRAND条款的信息,例如,考虑到全球形势而不仅仅是国家形势。另外,问题(3)的答案澄清了,不需要与先前提供的许可条款相匹配,以满足FRAND的要求。因此,这项决定大大加强了SEP持有人的地位。但是,法院不会命令实施者签订全球许可;实施者可以决定接受禁令,并在被要求时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干脆不在英国市场运营。

从实施者的立场来看,首要考虑因素可能是是否尝试以合理的速度快速获得许可;在对问题(3)作出决定之后,SEP持有人没有义务匹配之前的报价。如上所述,另一个考虑是,如果被起诉,如何应对。如果SEP持有人为全球许可提供的条款不合理,那么让法院裁定FRAND条款可能会有一些好处(正如法院现在已经表明愿意这样做)。此外,尽管问题(4)规定,竞争法不要求SEP持有人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提出FRAND报价,但如果SEP持有人行为不合理,则竞争法抗辩仍可适用。最后,如上所述,目前可以选择接受上述英国禁令。

其他国家法院很可能会效仿英国法院的做法,认定它们也有权制定全球FRAND许可条款。如果其他国家法院确实效仿英国法院,那么SEP持有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法院,例如,如果不同的国家法院在解释FRAND的要求和设置许可费率和条款时存在差异。对华为诉中兴通讯(Huawei v ZTE一案中欧盟法院判决的潜在不同解释(见问题(4))也可能是决定选择在哪一个合适的(欧盟)法院启动诉讼程序的一个考虑因素。此外,如果其他国家法院在问题(1)方面效仿英国法院的做法,即除非被告签订了全球许可,否则会授予禁止侵犯国家SEP的禁令,这可能会降低实施者单单接受禁令并支付损害赔偿金或避开该国家市场的吸引力。

总结

最高法院的裁决从SEP持有人的角度来看是积极的,尽管其后果对实施者并不完全是负面的。这一判决的后果将会在SEP竞技场上一段时间内呈现出来,而随着Conversant FRAND审判预计将于今年在高等法院举行,该判决的应用可能很快就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