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法院(UPC)的判决和命令,例如本链接页面(点击查看)讨论的那些判决和命令,可以在多个国家/地区执行。在涉及单一专利的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及下达的命令,可以在构成 UPC 当前覆盖范围的所有 17 个缔约成员国执行。在涉及传统(非单一)欧洲专利的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及下达的命令,可以在已完成生效手续的缔约成员国(多达全部 17 个缔约国)执行。下文将就执行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点展开讨论。
执行程序受何种法律管辖?
一般来说是国家法律。UPC 协议 (UPCA) 第 82 条第 3 款规定,在不违反 UPCA 和成文法的情况下,“执行程序
应受执行地所属缔约成员国的法律管辖”。因此,除非国家法律与 UPCA 存在直接矛盾,否则执行程序将受国家法律管辖。
执行判决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UPCA 第 82 条第 2 款规定,执行可能“须提供担保或同等保证,以确保能够对所遭受的任何损害作出赔偿”。尤其是在执行内容包括禁令的情况下。对于 UPC 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能要求提供担保,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不会要求提供担保,目前尚未确定。如果需要担保,可以押金、银行担保或“其他”形式提供(参见 UPC 程序规则 (RoP) 第 352 条第1款)。此外,如果某项判决或命令要求提供担保,则在提供所述担保及送达判决或命令之前,该等判决或命令不可执行。对于部分命令,命令的续延可能需要提供持续担保(以便在命令随后被撤销时提供赔偿)。
在已对我作出不利判决/命令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上诉。一般来说,上诉不具有中止效力,因此在过渡期内需要遵守判决或命令。上诉时,可以提出中止效力申请(参见 UPCA 第 74 条),随后由上诉法院决定是否适用中止效力。UPCA 第 74 条第 2 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包括就针对撤销诉讼或反诉以及某些行政行为的判决提起的上诉;这些上诉确属默认具有中止效力。
作出缺席判决/命令怎么办?
如果诉讼一方未按要求提交文件,或未出席口头听证会,则可能会作出缺席判决。当事人可以在自收到缺席判决通知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判决。与上诉案件类似,异议默认将不具有中止效力,但 UPC 可以授权暂缓执行,直至其对异议作出裁定。缺席判决参见 UPCA 第 37 条。
如果我不遵守判决/命令会怎样?
如果判决或命令包含罚款规定,那么您可能需要支付罚款。罚款可以根据争议另一方的请求来征收,也可以由法院自行征收。UPCA 第 82 条第 4 款规定,罚款“应与待执行的命令的重要性成正比,并且不应损害当事人诉请损害赔偿或担保的权利”。法院在罚款方面的惯例尚未形成,但是似乎有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可以按天征收,也可以按已售侵权商品数量征收。
我成功对判决/命令提起上诉,或者下达命令的案件的最终判决对我有利;我可以申请赔偿吗?
可以。针对部分临时措施,UPCA 在具体条款中规定了赔偿的判定;UPCA 第 60 条第 9 款、第 61 条第 2 款和第 62 条第 5 款分别涵盖因扣押(证据保全)令、冻结令和临时禁令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针对其他情况,RoP 第 354 条第 2 款规定,可以对因执行判决或命令而造成的伤害判定赔偿。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侵权认定作出判决或下达命令的,如果在结案后专利被修改或撤销,则受判决或命令约束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宣告判决或命令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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