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统一专利法院 (UPC) 可授予一系列临时救济,包括临时禁令及扣押或交付产品令。
- 在特定情况下,统一专利法院既可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亦可在无须听审被申请人(单方)的情况下,授予救济。
- 单方诉讼的潜在被申请人可提交保护函,尝试说服统一专利法院在发布临时禁令或扣押令之前下令举行庭审。
- 在获得临时禁令或扣押令后,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实质性诉讼,否则可能将面临救济被撤销及赔偿裁决。
统一专利法院能否授予临时禁令及扣押令?
统一专利法院可授予一系列临时救济。本次更新将重点关注以下救济措施:
- 针对被诉侵权人或中介人的临时禁令,防止拟将发生的侵权或持续侵权(在适当的情况下,须定期支付罚款),或对该等持续性提出担保,确保权利人获得赔偿;
- 责令扣押或交付涉嫌侵犯专利的产品,防止该等产品进入商业渠道或在商业渠道中流动;以及
- 若申请人证明可能存在危及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对被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进行预防性扣押,包括冻结其银行账户和其他资产。
之前的更新中讨论了统一专利法院可授予的其他临时救济,点此查看。
各项措施的地域范围取决于涉嫌被侵权的专利。对于欧洲专利,效力可扩展至专利各国家部分有效的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对于新的单一专利,效力可扩展至授予专利时的所有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
临时禁令和/或扣押令的申请可在实质性诉讼之前或期间提出。
申请临时禁令和扣押令
临时禁令或扣押令申请应包括:
- 证明申请的救济对于防止拟将发生的侵权或持续侵权(或对该等持续性提出担保)十分必要的证据;
- 令本院信纳涉诉专利有效且正在被侵犯(或即将发生该等侵权)的合理证据;
- 证明为何本院在权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后,应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授予所申请的救济的证据;以及
- 概述将在本院提起的实质性诉讼(若还未提起诉讼的话)。
目前尚不明确哪些证据能让本院信纳专利有效。但合适的证据可包括证明专利已通过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或在国家法院提出的有效性质疑。
反过来,本院将根据提呈的证据作出判决。这将涉及如下考虑:
- 本院是否应在权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后行使自由裁量权,特别是,考虑到授予或拒绝所申请的救济对任何一方造成的潜在损害;
- 在寻求申请救济期间的任何不合理延误;以及
- 申请人是否应在所申请的救济被撤销时为应向被申请人作出的赔偿提供担保。
临时禁令和扣押令的单方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无须听审被申请人(单方)即可授予临时禁令和扣押令。统一专利法院的议事规则规定,如果,特别是,“一旦有任何延误,将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或明显存在证据被销毁的风险”,则上述做法适用。
单方授予的救济申请还应包括:
- 不听审被申请人的理由;以及
- 双方之间关于被诉侵权的任何先前通信的有关信息。
申请人亦有责任披露其所知悉的任何可能影响本院决定是否在不听审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发布命令的重大事实,包括与专利有关的任何未决诉讼和/或先前为获得救济而作出但并未取得成功的努力。
本院同意授予单方临时禁令或扣押令的,将责令申请人在所申请的救济被撤销时为应向被申请人作出的赔偿提供担保,除非有特殊情况而无需提供(该等命令只有在提供担保后,方可生效)。
辩护选择
若申请人申请临时禁令或扣押令,而本院决定传召双方进行口头审理的,各方均有机会就所申请的救济陈述己方观点。被申请人可提出异议,列举申请失败的证据(尚未提起实质性诉讼的,还应提供实质性起诉失败的证据)。
此外,当事人认为自身将被提起临时禁令或扣押令申请的,可先发制人地向统一专利法院提交保护函。该保护函中可包含支持所申请的救济不应被授予的主张的事实/证据或法律论据(例如,主张非侵权或专利无效)。在申请临时禁令或扣押令之前,保护函不予公开。
申请临时禁令或扣押令,且已提交保护函的,本院将考虑保护函,并于作出是否批准救济申请的决定前,考虑传召双方进行口头审理。
关于保护函利弊的详细说明,点击此处了解。
授予临时禁令及扣押令的后果
申请人获得单方临时禁令或扣押令后,必须立即(最迟于执行救济时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申请人成功获得临时禁令和扣押令的,亦必须在 31 个日历日或 20 个工作日(以较长者为准)内提起实质性诉讼。否则,(应被申请人要求)救济将不再有效。
临时禁令或扣押令可上诉。上诉不具有中止原判执行的效力(除非上诉法院另有裁决),亦不得妨碍主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但在上诉结案之前,不应在主诉讼程序中作出任何裁决)。
临时禁令或扣押令被撤销或失效的(无论是由于申请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还是随后发现未侵犯专利或无侵犯专利的可能),(应被申请人要求)本院可责令申请人就有关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申请人提供适当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