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法院和单一专利实施在即—专利权人目前应采取的措施

1. 做好退出安排

我们建议欧洲专利和专利申请持有人审查他们的专利组合,确定他们想要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专利和申请(如有)。

确定好要选择退出的申请案后,我们建议进行所有权审查,确保可以在选择退出请求中指明真正的所有人。

在很多情况下,专利或申请的所有权将会很明确,例如,专利被授予了原始申请人。但是,如果业已存在涉及欧洲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交易(例如收购或合并),或者专利归控股公司所有,则可能要确定真正的合法所有人将更复杂。

在选择退出请求中确定并指明欧洲专利或申请的真正合法所有人至关重要。提交选择退出请求时,UPC 不会核查请求中的所有人信息是否正确。如果选择退出请求指明的所有人有误,则请求将无效(即使选择退出登记看似已完成),在此情况下,专利仍然面临较大的 UPC 集中撤回风险。这个问题可能只有在专利因受到质疑而被提起 UPC 集中撤回诉讼期间才会显露出来,这个时候再纠正选择退出请求就太迟了。

已确定好要选择退出的专利/申请后,可以聘请选择退出服务提供商来办理选择退出手续。

有关退出服务方面的信息,请联系我们

2. 为统一专利生效做准备

与步骤 1(上文)相反,我们建议申请人审查他们的未决欧洲专利申请,UP 实施后,他们想要针对哪些申请办理单一专利生效手续。

对于想要办理单一专利生效手续并且即将授予专利的申请,可能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推迟专利的授予,直到可以办理单一专利生效手续。

请求延迟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已发出准备授权通知(根据 EPC 第 71(3) 条进行的通信)及申请人尚未批准拟用于授权的文本。

如果批准拟用于授权的文本的截止日期早于预期的德国批准日期,则可能需要寻求其他授权推迟选择;如您对此感兴趣,请联系您的常用 HLK 联系人。

3. 确保您的协议在 UP/UPC 时代适用于其目的

许多知识产权协议在起草时准是未考虑 UPC 和 UP 体系,因此这些协议可能只字未提生效策略的选择(UP 与传统国家生效)、是否选择退出 UPC 的管辖以及诉讼法院的选择(国家法院与 UPC),或者这方面的内容含糊不清。

我们建议专利持有人审查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协议(例如联合开发协议、许可等),确保它们在 UP/UPC 时代适用于其目的。必要情况下,应重新起草这些协议,确保各方在专利生效策略、选择退出和诉讼策略等问题上的权利和责任足够明确。特别是在独占被许可人可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享有一定的控制权的情况下。

4. 为 UPC 诉讼做准备

UPC 诉讼将面临巨大压力,并且处理时间有限。这类诉讼严重偏袒详细书状,这是为了能够在自向 UPC 提交起诉状之日起的一年内就侵权和有效性举行终局口头听审。举例来说;提出初步异议,即在集中撤回诉讼中质疑 UPC 管辖权的截止日期,是自起诉状送达后的一个月。

与许多国家法院体系不同,UPC 的诉状送达将由 UPC 登记处执行,如果 UPC 没有登记代表,登记处可以将诉状送达至 EPO 或国家专利局的登记代表。

显然,这样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人延迟收到起诉状,特别是在起诉状被送达至一位不期望 UPC 送达并且可能无法及时对送达作出响应的代表时。

因此,我们建议欧洲专利持有人考虑在 UPC 指定一位代表,专门负责任何尚未选择退出的欧洲专利,尽可能地降低延迟获悉针对该等专利的起诉状的可能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 UPC 严格时限内的时间来对起诉状作出响应。

UPC 为欧洲专利诉讼提供了许多新的战略选择。虽然诉讼策略必须视每一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我们建议潜在的诉讼当事人熟知 UPC 及其优缺点,并对未来的诉讼策略有所考量。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您的常用 HLK 联系人或者我们诉讼团队的成员。